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葛英会: 数字、名物字是中国文字的源头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数字、名物字是中国文字的源头

           国际甲骨文艺术网学术顾问 北京大学考古学系 葛英会教授
 

文字起源于图画,这是关于文字如何产生的普遍流行的说法。半个世纪以前,唐兰先生在《中国文字学》一书中说:“旧石器时代的人类,已经有很好的绘画,这些画大抵是动物跟人像,这是文字的前驱”,又说:“文字本于图画”。在此,唐兰先生强调了原始文字与原始图画的联系与区别,认为“最初的文字是可以读出来的图画,但图画却不一定能读”。1 文字与图画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十分接近,所以有人认为书(文字)与画是同源的。但两者分属于不同范畴,图画是以艺术形象认识世界,原始文字则是通过图象来记事或传递信息。
文字是人类在长期实践活动中发明的。郭沫若先生在《古代文字之辨证的发展》一文中曾说:“任何民族的文字,都和语言一样,是劳动人民在劳动生活中,从无到有,从少到多,从多头尝试到约定俗成,所逐步孕育、选练、发展出来的。它决不是一人一时的产物。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,有着长远的历程。”2 从历史的角度把文字看作是社会实践的产物。
1981年,汪宁先生发表《从原始记事到文字发明》一文,第一次明确提出原始文字的发明导源于原始的记事方法,认为“从原始记事到文字发明,曾经历了漫长的时期。正是人们在长期使用原始记事方法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与智慧,才引导出文字的发明。”该文引述了大量的文献、民族志与考古资料,把原始记事方法归纳为物件记事、符号记事与图画记事三类,认为引导文字发明的是三种原始记事方法,而不仅仅是图画记事。3 文章把文字的发明与各民族曾广泛使用的原始记事方法相联系,将文字起源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。



文字是社会发展的产物,文字的起源应从社会发展即历史过程中予以追寻。
据目前已知的各类资料,各种原始记事方法最普遍、最大量的是用于记数,如以牛头骨或以草茎、树枝、石子、种子以及用结绳、折竹、契木、图画等方法记事的,其中主要部分是有关物品的数量,另一部是有关历日与事项的数目。这些记事方法,一则可以帮助人们记数,一则可以用以计算。
在没有文字或文字使用不普遍的后进民族,在家族或家庭之间的相互交换、馈赠、借贷与各种社会活动中,品物与事项数量的记忆与计算是不可或缺的事情,它是维系社会生活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。原始记事方法曾在各民族中广泛使用的事实证明,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,是人类原始文化累积的结果。
在原始时代后期,伴随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,氏族公有制日渐没落,氏族成员之间的财产差异开始出现,以赢利为目的商品交易与以掠夺为目的的部族战争亦随之而来,因而关系财富数计的手段便显得越来越重要。同时,与各种数目相关的品物名称,也成为人们记忆各种数量不相混淆的关键。当久已使用的原始记事方法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和智慧,数字与名物字的创制便是水到渠成了。



见于古代史籍与考古资料中,原始记事方法也大都是用于记、计各种品物的数目,在后世的数字与相关名物字的形义中,也保留下不少原始记事的痕迹。


1.数字与结绳记事。《易系辞》有:“上古结绳而治,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”的记载,不仅认为在上古时代曾存在结绳治事的史实,而且把结绳与书契(文字)联系起来。《庄子·胠箧篇》云:“昔者,容成氏、大庭氏、伯皇氏、中央氏、栗陆氏、骊畜氏、轩辕氏、赫胥氏、尊卢氏、祝融氏、伏戏氏、神农氏,当是时也,民结绳而用之”,明确记载了若干结绳而治的上古部族,即认为这种记事方法在我国原始时代曾广为流行。汉郑玄在《周易注》中,就古之结绳之法作了这样的说解:“结绳为约,事大,大结其绳,事小,小结其绳。”唐李鼎祚《周易集解》则对郑注做了进一步诠释,曰“古者无文字。其有约誓之事,事大,大结其绳,事小,小结其绳。结之多少,随物众寡,各执以相考,亦足以相治也。”此中的所谓事即郑、李二氏所说的誓约之事,是誓约双方各执结绳以备考覆。而结绳的方式则是“结之多少,随物众寡”,即以绳结的多少表示品物的数量。
在中国古文字资料中,凡构形与结绳相关的,或为数字,或与数字相关联,亦可反证原始结绳之法,其功能在于记数。金文的十、二十、三十写作 ,汪宁生以为“正象一根或几根打结之绳,甲骨文由于刻划不便,把中间象绳结之点省略了,成为,致使原意不显。”4这是一种十分新颖而极富创见的说法。郭沫若先生以为数字起于手,因而据一些金文十字写作“ ”者,认为十乃是掌的象形。5丁山、于省吾先生则据甲文、金文一与十字的形态,认为是“纵一为 ”,十字的缘起仅仅在于避免二者相混同。6金文十作肥笔写为 者,不过“取笔意之美”,是商末周初金文流行的风尚,它与甲文“ ”,金文“ ”,小有差异而已。郭老仅据十字一时的特殊书体,认为十为一掌的象形,是不足据的。丁、于二氏把十看作一字的纵书,这种说法只能适用于甲文一与 的诠释,而无助于金文一仍作一、而十则变而为、 的说解。而甲骨文 、 、 、金文 、 这些合书的二十、三十、四十,纵笔的一端皆弯曲相连,可证“纵一为十”之说不能成立。我们认为,在上述数字形义的诠释上,汪宁生先生“象结绳之形”的说法较为近是。甲骨文有直字,作“ ”7,为目上加一纵笔,与甲骨文十字相同。西周金文德字从彳、从直8,目上的纵笔作 、 、 诸形,也与金文十字相同。甲、金文直字的构形,学者或以为古省字,或以为古相字,于形义的说解均与字形相悖。省、相二字皆见于甲、金文字,与直字的区别至为鲜明。9《说文》释直字的构形为“从十、目、 ”,乃以小篆为据而谬于直字的原形。徐中舒《甲骨文字典》云:“直,从目上一竖,会以目视悬测得直立之意”,10说解较为贴切。此所谓悬,《甲骨文字典》解为“以绳悬锤”。《诗·大雅·绵》“其绳则直”传云:“言不失绳直也。”近时有人把《绵》诗的这句话读作“其绳测直”,于诗义也很贴近。我以为直字本意乃是以目视绳而测取直线,《说文》古文直字作,为上直、下木,则是视绳测度木材的直曲。今时木作目视绳墨在木材上测取直线即其遗制。由此亦可知甲骨文直字目上一竖为绳之形,可证甲、金文十字乃结绳的象形。
在古文字资料中,还有一些与结绳有关的会意字,汪文已举出 、赎二字,以金文赎字“象眼睛注视结绳,从事交易,从贝以示其意。”以金文 字“象双手持结绳以进,表示嫁女陪送随从,要先送代表人数之结绳。”11形义说解可谓允当。周金文中这类字还可以举出一些,如 、 、 、 、遗、送、奉12等。前四字与汪文所举 字,皆可用为媵,意为送,即嫁女的陪送。其字的核心是 (或加装饰笔画作 ),金文 字有省作 者是其证。诸字应以 为音义,增人、舟、贝、皿诸义符为会意兼形声,意符不同,但均为送女之物,故诸字字义全同。
上述文字说明,中国古代确有结绳记数和记事,正是这种原始记事方法,才导引出上举文字的产生。于省吾先生说:“人类之进化,由结绳记事演进为数字记事,至今蛮夷犹有上古结绳之遗制。然则初有文字,当以纪数为发轫,纪数字可谓为初文中之原始字。”


2.数字与筹策记事
用筹计数古时称作筹算,在古代中国曾广为流行。《汉书·五行志》云:“筹所以记数”,是说筹为记数的工具。《仪礼·乡射礼》“箭筹八十”,注:“筹,算也”,此算当读为筭,古时筹亦称筭。《说文》:“筭,长六寸,所以计历数者。段注云:“筭为算之器,算为筭之用,二字音同而义别”。古时筹与策连称并用,是筹也可称策。《史记·袁盎传》:“使人问筹策。”《说文》竹部策字条段注云:“计谋曰筹策者,筹犹策,策犹筭……故曰筭、曰筹、曰策一也。”
有一定规格的计数筹策不可能是它的原初的形态,它应当是由拈草、折竹或拾取树枝等原始记事方法发展而来。《方言》曰:“木细枝……燕之北鄙朝鲜冽水之间谓之策”,细树枝在古代也称之为策。《周礼·筮人》注:“问曰噬”,《曲礼》:“龟为卜,策为噬”,可知筹策在古代亦可以蓍草为之。蓍草为策,也是用来推计数目的。《史记·封禅书》:“黄帝得宝鼎神策,于是迎日推策。”注云:“策,神蓍也。黄帝得蓍因以推算历数”。《离骚》王注:“藑茅,灵草也。筵,小折竹也。楚人名结草折付以卜曰篿。”此卜当为筮,是说楚人筮占不仅以灵草为策,而且折竹为策。
古人筮占以为阴阳之爻,是以筹策数计而求其奇偶之数,奇为阳,偶为阴。据近年湖北多处出土的简策文字,战国楚人筮占时仍是以草茎为筹策。所及灵草的名字有多种,如大英、保蓍、茖丹、长苇等,另有名丞命或新丞命者,或为草类,或为竹类,也用作筹策。战国中山王壶铭中有策字,写作 13,从斤、竹、片会意。亦可证其时的筹策、简策或是以刀斧削制竹片而为之。周金文有筮字,作。14这个字中间部分是巫字,唐兰先生说:“巫字古作 ,本也是算筹交加的形状。”以竹表示筹为竹筹,从双手即表示布卦。由此,我们推想,筹筭之筭也应与筮字相类似。所从的弄字,甲骨文作,是双手操筹之形,而不是《说文》所说的“从 玉”,筭应为布筹运算之意。
《易系辞》云:“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……始作八卦。”我们已知筹策既为计数的工具,又是演卦的工具,计数与演卦之间原本就有着天然的联系。那么庖牺氏的时代是否已有八卦,演卦是否采用筹策,迄今没有资料予以确认。在商周甲骨、金文中,已有相当丰富的以数字记录的卦象,如揲蓍以求奇偶那样,亦是以奇数为阳爻,以偶数为阴爻。有纵列三个数字组成的经卦,也有纵列六个数字组成的别卦。战国楚简筮占文字中亦多有两列六个数字组成的本卦与之卦。唐兰先生曾这样说:“八卦的一画(指画成阴阳爻的横线)和一字的一画,很难区别,所以,即使它们不是文字,也常被认为是文字所取材的一种形象。可是,照我的意见,八卦的起源,是用算筹(卜算子)来布成爻(古文作,即象三爻),古文“学”也就像两手布爻的形状。”唐兰先生写这段话时,学术界尚未究明甲、金文字中以数字组成的卦象的性质,他将三个五字( )组成的乾卦,认为是古文爻字,现在看来当然是不对的。但把八卦的起源看作是“用算筹来布成爻”的看法却是非常深刻。现在我们既知这些卦象为数字写成,因此,可以说数字的形成也与算筹布成的爻有关。甲骨文、金文卦象所用的数字只有一十八,不用 ,大概是因为一二三 这四个数字上下相迭则难以准确区分的缘故。数字一至四是一系,为积画,五至八是一系,为错画,都由直线组成,这种直线,我们推测就是筹策的象形。一,就是一支筹策,二就是两支筹策,、 就是三支、四支筹策相迭加, 、 、八则是两支筹策相对位置的变换,是积画方法的变通方式,或由布筹成爻形成的。
郭沫若先生认为数字起于手,但手只能用于计算,不能用为帮助记忆的各种品物的替代物,人们很难首先由手引起数的概念。数,原本隐含在各类、各种品物本身。数字概念萌发之初,人类大概是以品物自身来数计的。五只牛就是五只具体的牛,五这个数还没有抽绎出来成为抽象的符号。甲骨,记牛数称“牛,若干牛”,记人数称“人,若干人”,这种以牛、人作为记录牛、人数目量词的语例,就是这种史实在语言文字中的遗迹。抽象的数字应是在长期的以替代物件记、计品物数目的过程中抽绎出来的。抽象的概念,是由具体的、在长期使用原始记事方法中选取的、记、计数目的替代物件上实现的,抽象的概念是以具体的事物为依托的。因此,可以看作是一种抽象的象形文字。在我国,数字这些具有抽象意义的字,就是在结绳、筹策等记事方法中创制出来的。当然,结绳、筹策并不等于数字,它们之间还存在中间环节。目前,能够说明这个问题的原始资料还很缺乏。但是,通过上面的讨论,我们认为,从长期生产、生活实践中尝试、选择出来的原始记事方法,到原始文字的发明,只有一步之遥了。
在中国古代史籍中把文字称为书契,许慎《说文》认为“书”就是写在竹帛上的文字。他说:“仓颉之初作书,盖依类象形,故谓之文,其后形声相益,即谓之字。文者物象之本,字者言孳乳而寖多也。著于竹帛谓之书,书者,如也。”即“书”包括文与字,其产生的顺序,是文在前,字在后,字是由文孳乳而成的。关于契,汉人“书两札,刻其侧”,“书之于木,刻其侧为契”,16是指分成左右两半,侧旁同刻可以比合齿形的券契。书契的契,唐兰先生认为是“在竹木上刻条痕来记数目”,“是最原始的,最简单的契”,但认为契“并不是文字”。17安特生在《甘肃考古记》记录了在甘肃西宁县的仰韶期遗址里发现的骨筹,有的在侧旁刻有缺齿,有的在正面刻有条痕符号,安特生曾疑心这些符号可能是原始文字。我认为这种推测是正确的,这些条痕不仅是用作记数目的,而且它本身就应当是原初的数字。如前已经讨论过的那样,这些刻痕也应是记计数目的筹策的形象。这些刻在筹策上的条痕符号已经脱离了原始的物件记事方法,它与它取象的筹策虽然具有同样的记数功用,但一个是实物,一个是象征符号,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差别。


3.名物与物件记事
前述筹策记事是物件记事的一种,但它所代表的不是其自身,而是作为替代物件帮助记忆其它品物。这类记事方法,替代物件与所记品物只有数量的关系,在意义上却没有关联。人类最早采用的记数手段,不可能一下子就脱离开所记品物的自身,采用与意义没有联系的替代物件。从考古资料分析,最早出现的记数方法大概有两种情况,一是截取品物的一部分代表品物自身,一是以仿像的泥塑物代表各种品物。这两种助记物件,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意义上与所记品物都是密切相关的。在我国新石器时代后期的文化遗址中,曾多处发现仿像的陶质小器具、小禽兽,如尊、杯、鸡、犬等。最突出的地点如湖北天门肖家屋脊新石器时代遗址。发现的这类泥塑制品为数甚巨。18值得注意的是,这些泥塑非用作随葬品,即不可能是冥器。其制作粗糙,大多仅具轮廊,说明又并非艺术品。我们推测这些小型泥塑品,极可能是用于记数的筹码。另外,在大汶口文化的墓葬里,多次发现的被学术界公认的象征财富的猪头,应当就是以品物一部分助记该类品物的记事方法。甲骨文取象头部的牛羊( )二字,似乎并非是造字时截取整体的一个部分而形成的象形字,而应是留取头骨当作记事物件的一种遗痕。在殷墟甲骨文中,
记录牛的数目,除上述“牛,若干牛”的语例外,还有一种形式,是把数字与象征牛角的笔画交迭在一起,一牛作一 ,二牛作 ,我怀疑古人曾经把数字刻在用于记事的牛头的角上。这样就把数字与名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了。古文字资料中有聝字,是以人耳记忆杀敌数目的记事方法的遗痕。《说文》:“聝,军战割耳也。春秋传曰以为俘聝。”《诗大雅》传曰:“聝,获也。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。”《诗鲁颂》有“在泮献聝”句,周钟鼎关乎战争的铭文亦多见“献聝”19的记载。即以左耳代表杀敌的数目。其字《说文》以为“从耳或声”,是形声字。《虢季子白盘》作“ ”,从爪戈会意,义为以戈割手,与割耳者意义相同。这说明,以品物一部分助记品物自身的原始记事,确曾在我国古代流行过。
借助仿像物或以品物之一部分作为助记方法,在实际运用中会不断显露出自身的局限,如在助记大量品物的情况下,这些记事方法便会使人不胜其繁。从而,以随手可得的物件作替代物的助记手段便应运而生。在古代中国曾广为流行的结绳记事、筹策记事就是那个时代的产物。
当数字从长期使用的脱离记忆对象的替代物件导引出来以后,一种脱离所记物名的量词也逐渐萌发出来。如数字直接脱胎于原始记事物件一样,量词也不可能是向壁虚构的,它也跟赖以记数的替代物件息息相关。在先秦文献中量词个、枚已广泛使用,枚、支已见于出土文字资料。《书·大禹谟》“枚卜功臣”注:“一一卜之也。”这里的枚字与个的意义相同。《仪礼·大射礼》“搢三个挟一个”,《乡射礼》“每一个释一算”,这里的个的意思与枚相同,一个指矢一枚。量词个、枚二字,皆起自竹、木筹策。《说文》:“ 个,半竹也。”竹,甲骨文作 ,周金文作 ,是竹枝的象形。《说文》所谓半竹,应是指竹字的一半,而不是半根竹子。《周礼·秋官》有“衔枚氏掌司嚣”,这种枚是行军将士横街于口以防喧嚣的一种小竹棍,其状如箸(筷子)。《左传·昭公十二年》“南蒯枚筮之”,此筮占之枚无疑就是筹策。《说文》把枚字解为“从木、会意”,字义又为干。又解 “从又卜声”,义为“小击也”。如此“枚为木、 会意”则不可解。支,甲骨文作 或 ,本象以手执持枝条形,“小击”之义应由此引伸。因此,枚字“从木会意”,或是折取树木枝条之意。《仪礼》的《大射》、《乡射》《特性》诸篇郑注皆云:“个,犹枚也”。我以为个为竹枝之形,枚为手执树枝之形。故《释名》云:“竹为个,木为枚。”另外,支与个、枚的意义也十分接近。《说文》“支,去竹之枝也。从手持半竹”。半竹即个字,支为以手执持之。支古文作 ,是以手折取竹枝之意,与“去竹之枝”相同。如此,则支、枚两字的本意也很贴近。
通过以上讨论,可知三个用途广泛的量词也是由竹木筹策记数、记事导引出来的。由此,我们联想到,更为原始的以品物自身作助记物的记事方法,在后世文字中也留有痕迹。如隻隻字,在甲骨文中是“从又隹会意”的字,象以手持鸟,义为获。后世用为记录禽类数目的量词,一只为隻,二只为双,也应与原始记事方法有关。在字形结构上,隻字与支、及枚字所从的均出自相同的构字法,都象以手执持某种物件,以用作记数记事的手段。再有,后世记录牲畜数目称头,也应与以牛、羊、猪等畜类的头骨做助记物的原始习俗有关。



原始文字起于原始记事方法,原始记事方法首先用作助记品物的数目及名称,那么,原始的文字必然由数字及某些品物名字开始。数字由替代的助记物件而起,量词则由所记品物的名称或助记物产生,初为品物自名,如甲骨文的牛、羊、犬、豕等,后因替代助记物件而起,如个、支、枚。而头字是牛羊等名物的变称,牛、羊字本是牛、羊的头。隻字是捕获之事的变称,抓获一只鸟称一隻。《周礼》中的《乡射礼》、《大射礼》有释获的仪节。射者释获,司射释算。射手每射获一只(即隻)鸟兽为一获(甲骨文作隻);司射则以一算(筹)记其数目。获(即隻)也称 个 ,则以射中鸟兽的箭计数,一只箭称一个 。在古代仪礼中,也隐含着若干原始记事的痕迹。
数字,在学术界被看作是“指事字”,是“记号字”,然究其本原,仍然是出于象形。一个抽象的概念,寄寓在一个具象的事物之中。原始数字一经创立,“依类象形”的基本法则便开始生成,孳乳而寖多”的中国文字便是从数字的发明开始起步的。

来源:《古代文明研究通讯》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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